(二)报批办法
1、新开工项目土地报批办法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市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报告批复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市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附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审批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集中统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市发改委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3、变更土地用途土地报批办法
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购并公开出让。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同意变更用途的通知并附规划选址图、市发改委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市建设部门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用地报批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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