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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选址土地报件的通知


  5、不准擅自调整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准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局不得批准。市规划局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公示。

  6、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其选址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市规划局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7、严格规划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单位提出规划选址申请时,市规划局要对该单位1995年以来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凡有违反规划的,必须先作出处理,方可受理新建项目规划审批。

  8、严格制止私搭乱建违法行为。市规划局要对私搭乱建严重的单位、村暂停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进行整顿。

  9、加强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严格组织竣工验收。市规划局要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予以核发《山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市规划局应以书面通知市建设部门不得供水、供热、供气。属商品住宅的不得办理房产证。

  二、关于用地手续的报批

  (一)报批要求

  1、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报批材料中必须附有:征地补偿费预缴款凭证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材料;规划选址、环评审批以及项目审批、核准等附件。
  3、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按单独选址报批外,凡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均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

  4、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通过土地预审的,不能作为供地手续和开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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