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选址土地报件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41号)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土地、规划审批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规划选址报件,严格审批程序,依法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报批
(一)办理条件:
1、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2、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3、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局直接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4、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市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5、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规划区内没有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暂停规划选址报件。
(二)办理要求:
1、现场勘察。市规划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必须亲自到现场实地勘察并提出意见。
2、集体研究。市规划局集体上会研究,提出意见,局长签字。
3、选址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在报请市政府进行选址审查时,需在报件中注明拟选址位置是否符合该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注明拟选址用地属于圈内、圈外。并附拟选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4、明确提出规划硬性条件。市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该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