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4.5.2 应急状态解除
事发地政府或指挥部请示上级政府或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5.2 社会救助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3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与后果评估
公路交通应急状态解除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由应急指挥部完成应急事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的结果、经验教训、灾后恢复和重建的建议等,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回答与事件相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项记录。
6 应急保障
6.1 运力保障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可在本辖区内选择有一定规模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同其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在运力选择类型方面,应根据可能发生事件的性质,合理确定大中型客车、厢式货车和普通货车等车型。储备运力必须做到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能正常投入运输活动。应急储备运力单位、运力数量、类型及人员数量要逐级报告备案。
6.2 物资保障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做好公路抢修、桥梁战备物资的储备工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有关部门和社会通讯系统。要确保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完备24小时有人值守。规范监控和管理信息的获取、分析、报道格式和程度,定期更新指挥部组成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的通讯录,确保信息畅通,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4 财力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处置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用于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以及物资的购置、补给和征用物资的补偿等。处置事故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紧急时由各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