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重事件(Ⅲ级):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
一般事件(Ⅳ级):由县(市、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
4.3 分级响应
4.3.1 特别严重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市、事发地县(市、区) 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工作,积极开展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4.3.2 严重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市、事发地县(市、区)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4.3.3 较重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市、事发地县(市、区)公路交通应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报送省交通厅备案。
4.3.4 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报送市级交通部门备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属地应急机构处理,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予以援助。
4.4 应急行动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由各级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道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本预案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请示拟采取的行动;
(2)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如派工作组和救援队赶赴现场;
(3)指挥协调公路交通部门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
(4)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发布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6)如有受伤人员,应首先予以救助。
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4.5 应急解除
4.5.1 应急解除判别
险情排除,道路恢复通畅;
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交通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大规模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