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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市科特办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论证、评审或评估后编制项目计划,报市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市科特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特办在下达项目资金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科特派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科特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科特派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科特派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科特办负责对科特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市科特办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县(市、区)科特办。县(市、区)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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