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科特办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论证、评审或评估后编制项目计划,报市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市科特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特办在下达项目资金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科特派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科特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科特派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科特派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科特办负责对科特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市科特办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县(市、区)科特办。县(市、区)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