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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市、县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要充实执法队伍,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认真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

  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多部门联合的专利保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加强专利广告的管理。发布涉及专利的广告,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专利广告证明,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制作发布广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发布广告。

  第七条 实行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制度。政府投资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和有关单位在技术引进中涉及专利的项目,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沟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利技术法律状态的审查和认定,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的作用。要把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及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民营科技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和条件;作为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评审、技术职称评定和新产品、名牌产品认定等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完善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利奖励制度和办法,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者的奖酬政策,积极制定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激励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以支持专利的获得、保护和实施以及对有关人员的奖励。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从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部分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第十条 加强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推广。对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和符合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产品,由产权单位申请,经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符合条件的列入优秀专利产品推荐目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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