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推荐和论证审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目标,把握对外科技合作战略重点,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我市急需实施对外合作的项目,编制对外科技合作计划指南和推荐实施目录,引导和鼓励先进技术向我市的转移。

  各类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当由本级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避免重复引进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率。对我方的核心技术进行保密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 大力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为导向,每年遴选实施5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力争将其纳入双边、多边政府合作协议,争取更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协同解决重大技术瓶颈问题,提高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加快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势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所为依托,建设1个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2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5个市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使其成为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九条 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引导企业拓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空间,采取课题招标、委托研发、设立海内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战略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大各级财政对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科研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地区)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项目研究,有效利用国外各类科技合作资金。

  建立政府和社会的多元化投资担保机制,对列入我市重大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推荐实施目录的社会借贷担保项目,符合条件的,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倾斜和优惠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