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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08〕65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增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意识。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在我市科技创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重要作用,把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宣传,提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全社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意识,营造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条 明确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战略目标。结合晋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方式,提高合作效率和水平,努力实现利用国内外和省内外科技资源的能力大幅提升,合作与交流机制更加完善,重点产业领域和关键技术对外合作与交流取得新突破。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设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中小型企业可以设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在重点行业、主要产业上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人才信息库。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高薪聘用、兼职、技术入股、合作设立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加大资助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出国留学和外出学习的力度,对回国留学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创业活动,市相关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完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人员、翻译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建设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和外交礼仪的高素质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队伍。

  第五条 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在相关领域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广泛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产品交易和专题论坛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为我市有关科研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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