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服务重点,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进和应用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条 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对在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操守自律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强化各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信誉监督管理的社会化。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学有所成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进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在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招聘及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优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允许非公有制单位中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强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工作计划,组织科技中介服务人员开展交流、学习、考察和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