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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农村技术承包计划要强化政府对公益性行业技术的重点扶持,对商业化行业技术的引导作用。集团、集体承包计划,要紧密围绕国家、省、市级重点规划及区域特色经济发展规划展开;个人承包计划,要注重星火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入户、科技特派员、农村经纪人等振兴农村经济工程及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的培育和引导。

  第八条 农村技术承包计划实行规范化管理。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3年。重大项目期限一般3年以上。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应以基层为主体,比例占到2/3以上。同时注重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优势互补。承包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及要求,认真签定和履行合同,并报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应向归口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农村技术承包计划考核方法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现场检测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计划由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考核,省科技厅备案。考核按行业、时段和季节进行。按照农村技术承包合同,重点考核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承包人员驻点时间。

  第十条 农村技术承包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承包项目仪器设备、农业生产资料的购置和承包人员差旅补助、生活补助、优秀科技人员奖金、奖励等。项目承包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技术承包工作奖励制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修订《晋城市农村技术承包奖励办法》。对优秀承包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承包组织管理先进单位、个人给予名誉和物质奖励,奖金一次性发放。

  受奖成果及受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成果等同晋城市科技进步奖。获得山西省农村技术承包奖的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技术承包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方式,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农村技术承包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到农村开展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要从物质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优先给予保证。其工资和各种待遇不受影响。下乡蹲点期间按省内出差对待,住勤差旅补助费由所在单位给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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