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若干规定
(晋市政办〔2008〕65号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为了适应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充分体现“好字优先、民生优先、生态优先、安全优先”的宗旨,有效提高农业科技综合发展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和强化新形势下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特提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农村技术承包是指全市各有关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农业技术专业合作组织及其科技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的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对县以下的农、林、牧、渔、水利等的生产和技术开发项目实行技术承包,履行契约手续,帮助其解决各种技术、管理及市场问题的经济技术责任活动。指导思想是:政府推进为主,鼓励市场化运作,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条 农村技术承包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及时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扶持公司加农户技术经营实体,培植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广泛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帮助农村企业加强技术管理,引导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乡村工业化发展进程;构建新型基层科技服务载体和重要平台,促进城乡科技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技术承包范围以县域为基础,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与振兴农村经济相关涉农产业中的先进适用技术。优先选择通过省部级以上部门鉴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且尚未大面积推广的技术及农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农村技术承包分集团承包、集体承包、公司加农户承包和个人承包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承租、领办、参股等形式创办各类企业和技术开发机构,直接为“三农”服务。
第五条 农村技术承包倡导市场化运作机制。允许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开展农村技术承包取得合法收入。提倡直接向技术受益者收取承包服务费和实行超产分成、效益挂钩等多种有偿服务形式。
第六条 农村技术承包实施计划管理。农村技术承包计划,纳入同级政府年度重大科技计划。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计划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