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持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重点项目;
(二)农村科技特派员的培训;
(三)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支持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实行拨款资助方式,对于农村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重点项目按项目管理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九条 农村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采取申报的方式立项。程序如下:
(一)提出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市、区)科特办申报。
(二)县(市、区)科特办对农村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对需要市里给予支持的项目报市科特办。
(三)市科特办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复审,组织论证、评审或评估后编制项目计划,报市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市科特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特办在下达项目资金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科特派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科特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科特派专项资金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科特派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科特办负责对科特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市科特办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分阶段报县(市、区)科特办。县(市、区)科特办应对科技特派员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完成后,市、县(市、区)科特办要及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市、县(市、区)科特办备案。
第十九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特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科特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9:
关于强化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充分体现“好字优先、民生优先、生态优先、安全优先”的宗旨,有效提高农业科技综合发展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和强化新形势下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特提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农村技术承包是指全市各有关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农业技术专业合作组织及其科技人员,以及国家机关的相关科技管理人员,对县以下的农、林、牧、渔、水利等的生产和技术开发项目实行技术承包,履行契约手续,帮助其解决各种技术、管理及市场问题的经济技术责任活动。指导思想是:政府推进为主,鼓励市场化运作,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条 农村技术承包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及时提供技术和市场信息,扶持公司加农户技术经营实体,培植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广泛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帮助农村企业加强技术管理,引导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乡村工业化发展进程;构建新型基层科技服务载体和重要平台,促进城乡科技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技术承包范围以县域为基础,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与振兴农村经济相关涉农产业中的先进适用技术。优先选择通过省部级以上部门鉴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且尚未大面积推广的技术及农业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