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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


  第六条 市政府将创造条件吸引山西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晋城设立子基金,省、市两级共同创建晋城市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对在我市投资的科技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直接投资。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第七条 设立晋城市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补偿金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自愿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组成。

  凡按投资额缴纳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项目失败,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从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中按照不低于所缴纳准备金的数额给予补偿。

  补偿资金也可用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贴。

  第八条 创业风险投资通过股权方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科技创业活动。凡获得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创业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倾斜。

  第九条 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对投资我市种子期的高技术项目和初创期的科技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补偿资金将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十条 创业风险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

  国有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其在其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份资金撤出,须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国内外创业风险资金撤出后继续投资。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第十二条 建立创业风险投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外商独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依据国际惯例制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收益分配中,属于政府引导资金的部分可以让利于其他省内外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吸引专业人才,实现创业风险投资专家管理。

  对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3年以上创业风险投资经验的管理人员,可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鼓励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创业风险投资专家在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就职,其任职可不受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限制。

  为我市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与省创业风险投资协会联系,协助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工作;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自律机制;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业务联系和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创业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7: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晋城现代化建设和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晋城,现就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目标,把知识产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量化知识产权指标,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实施推广量等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中。

  第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做到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认真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研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整体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三条 增加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经费投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给予重点支持,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到2015年,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要有明显增长,力争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优秀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专利技术的实施与推广、专利行政执法、宣传培训、奖励和试点示范活动等。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安排充足的经费,作为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和管理等日常支出。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条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专利基础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知识产权培训班,组织全市科级以上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培训,为企事业单位培养知识产权工作骨干。到2015年,全市党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培训比例达到65%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达到75%以上,科技人员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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