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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


  第四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在重点行业、主要产业上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人才信息库。鼓励用人单位采取高薪聘用、兼职、技术入股、合作设立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

  加大资助中青年优秀科技人员出国留学和外出学习的力度,对回国留学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创业活动,市相关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

  完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人员、翻译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建设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和外交礼仪的高素质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队伍。

  第五条 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在相关领域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集团的广泛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产品交易和专题论坛等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为我市有关科研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搭建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建立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推荐和论证审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目标,把握对外科技合作战略重点,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我市急需实施对外合作的项目,编制对外科技合作计划指南和推荐实施目录,引导和鼓励先进技术向我市的转移。

  各类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重大项目立项前,应当由本级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避免重复引进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率。对我方的核心技术进行保密审查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七条 大力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为导向,每年遴选实施5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力争将其纳入双边、多边政府合作协议,争取更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支持,协同解决重大技术瓶颈问题,提高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加快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势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所为依托,建设1个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2个省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5个市级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使其成为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资金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九条 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引导企业拓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空间,采取课题招标、委托研发、设立海内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战略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大各级财政对本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投入力度。

  鼓励和支持科研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其它国家(地区)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项目研究,有效利用国外各类科技合作资金。

  建立政府和社会的多元化投资担保机制,对列入我市重大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推荐实施目录的社会借贷担保项目,符合条件的,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倾斜和优惠政策。

  通过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引导、鼓励和带动社会各界大幅提高对外科技合作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对外科技合作投入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信息资源研究。围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晋城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关键技术需求信息库。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点领域和国别专项研究,为有计划地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将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6:
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吸引省内外创业风险资本,推动技术转移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根据《山西省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特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科技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风险投资对高新技术走向市场、实现产业化,推动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通过“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专家管理”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和省内外投资机构等各类投资者积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活动,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我市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包括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的机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和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60%的,其机构可申请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内外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我市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但尚未在我市设立机构的,其项目也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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