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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㈣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的;

  第六条 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㈠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的;

  ㈡贷款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

  ㈢贷款期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㈣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三章 贷款贴息比例、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贴息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分为部分贴息和全部贴息两种形式。

  贴息具体比例为:

  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100%的比例贴息;

  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80%的比例贴息;

  ㈢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含6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70%的比例贴息;

  ㈣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1%?70%(含7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50%的比例贴息;

  符合第五条或者第六条任何一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确定贷款贴息比例。

  第八条 贴息额度:根据申请人贷款利息支出情况,年贴息额度为500元?5000元。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发;单笔贷款贴息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发。

  第九条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按照年度进行审批,执行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程序为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初审、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管理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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