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没有其他经济收入和资金来源的;
第六条 申请人如有下列情况,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㈠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本人医疗费用自付段超过2万元的;
㈡贷款期间,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
㈢贷款期间,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㈣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三章 贷款贴息比例、额度及期限
第七条 贴息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分为部分贴息和全部贴息两种形式。
贴息具体比例为:
㈠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100%的比例贴息;
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80%的比例贴息;
㈢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含6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70%的比例贴息;
㈣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1%?70%(含70%)的家庭,按照当年支付利息50%的比例贴息;
符合第五条或者第六条任何一款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确定贷款贴息比例。
第八条 贴息额度:根据申请人贷款利息支出情况,年贴息额度为500元?5000元。单笔贷款贴息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发;单笔贷款贴息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照5000元计发。
第九条 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按照年度进行审批,执行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 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程序为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初审、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管理中心实施。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借款人于每年10月份向管理中心或各旗县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