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全省发电用煤和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全省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2008年8月4日 川价发〔2008〕149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
为有利于稳定电煤价格和建材价格,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8〕2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力煤(除发电用煤之外的其它工业用煤)价格对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价格影响很大,对电煤价格也有影响。为了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和落实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决定对全省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根据我省煤炭生产、销售实际情况,动力煤最高限价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制定,以2008年7月31日(或此前最近一次)动力煤销售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
二、各市、州物价局要调查掌握7月31日(或此前最近一次)本地动力煤销售结算价格,作为制定限价的依据。各市、州对本地销售的动力煤,是制定统一的限价标准,还是区分主要用煤行业分别制定限价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根据本地动力煤产销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