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巴彦淖尔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巴政办发〔2008〕40号 2008年6月18日)


  为了维护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确保农牧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步伐,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8〕4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农牧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构建市场化的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保障粮食、油料等农畜产品生产安全和有效供给,保护农牧民的利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精神,2008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购买特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改进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机制,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原则。通过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牧业、财政、气象、统计、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牧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市场化运作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主要是发挥对农牧户、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引导作用,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是自主自愿原则。在开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农牧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参与;市、旗县区农牧业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农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办理保险业务。在国家和自治区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各旗县区可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

  四是协同推进原则。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政府经济政策的综合效应。农牧业、气象、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主要目标、任务与内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