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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对中农成都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对中农成都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的批复
(2008年8月4日 川价函〔2008〕168号)


中农成都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进口钾肥销售价格的请示》(中农成企〔2008〕字第21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所购进的钾肥省内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核定销售:销售价格=购进价格×(1+综合经营差率)+短转费+正常损耗

  其中:
  1、综合经营差率: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最高不超过5%,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最高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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