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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核准,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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