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巴政办发〔2008〕37号 2008年6月23日)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并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其内容应该包括:
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㈡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标准;
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㈤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㈥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做好本系统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单位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报巴彦淖尔市经济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和审查同意后,到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