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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六)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发展消防中介服务。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加强重点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建立各级消防职业培训机构,2008年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培训合格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七)探索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按照“政府领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商业保险机构在对单位、个人财产保险时,应当审查保险标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险机构应当组织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报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八)加快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并结合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抓好落实。各地在制定和审查城市规划中,要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决做到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各地在城市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用地,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规划中确定的消防通道,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占用,2008年年底以前,全市的重点镇、中心镇要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九)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发改部门应将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消防车通道建设和维护工作,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工作,通信部门应做好消防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上述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要加快城市消火栓的补建、新建步伐,2008年以前,各地消火栓建设数量要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同步建设到位。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消防队站建设布局合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消防站。2010年前,中旗金泉工业园区、前旗黑柳子工业园区、磴口工业园区、杭后工业园区、五原鸿鼎工业园、后旗青山工业园区必须完成消防队(站)建设用地规划或选址意见。有条件的可组建消防应急救援模拟训练基地,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模拟训练,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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