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研究火灾形势和规律,重点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火灾隐患的集中整治工作,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一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要实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承诺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四)积极推进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整体规划,结合“撤乡并镇”和机构改革工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新农村新牧区消防工作规划和意见。各旗县(区)和乡镇(苏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在部署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中,应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并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以及人居环境治理、村镇道路改造、农村电力改造、文明村镇评选等工作,逐步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凡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苏木),在新建、改建工作中要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按照一村一队一栓一泵一牌的标准,2008年,30%的农村达标,2009年,80%的农村达标,2010年,100%的农村达标,切实提高农村牧区火灾自救的能力。
(五)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消防宣传职责,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宣教计划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2008年底前,应将消防知识全面纳入各类义务教育、在职教育、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2009年底前,全市在校师生接受消防知识教育率应达到100%。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展消防宣传形式和阵地,开展广泛深入的消防公益宣传,最大限度地扩大消防知识普及率。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推动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牧区,重点加强对政府领导、单位法人、城乡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及学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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