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目录
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目录》在2006年已编辑成册,但是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中要求的内容、依据、形式、范围、时限等规范还有不尽相同之处。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政府对目录的编制要求,尽快修订、完善、规范政务公开目录。2006年我市编制的政务公开目录中,个别部门的目录尚未录入,未录入的部门要尽快按要求完成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编制,并上报。
《目录》要求:对可以主动公开的信息,经过科学分类后全部纳入《目录》。每条信息应包括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限等内容。
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4部分组成,4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单位代码-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顺序号。分类号由三级类目组成。其中,一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0-20),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机构职能类为“00”,政策法规类为“01”,规划计划类为“02”,业务类为“03”,其他类为“20”,“04-19”为扩充类;二级类目由2位数字表示(01-99);三级类目由3位数字表示(001-999),如该类别没有二、三级类目,则分别以“00”和“000”代替。目录编制年份由4位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数字表示。
信息名称是指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简介。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开时限体现信息是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内容要齐全。
四、尽快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是
《条例》施行前最主要的准备工作,也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在五月上旬前完成《指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市政府办公厅。
《指南》编制要求:《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区、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申请处理的程序、答复方式,有关收费标准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方式和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