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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8〕72号 2008年6月20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9号)和《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8号)两个文件,对《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现将《条例》施行前的几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并将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要在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保障。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的学习计划。同时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使相关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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