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8〕3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07〕118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对于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全面反映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和范围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对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备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