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经委,并抄送旗县区经济局。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附:
市102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 序号
| 考核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节能量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
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5
| ⒈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⒉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0
| ⒈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⒉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⒊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
4
|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 25
| ⒈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千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⒉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⒊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⒋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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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
| ⒈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⒉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⒊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⒋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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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0
| ⒈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⒉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⒊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⒋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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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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