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机制保障。各旗县区要将建设电气化县、镇、村工程实施计划与本地电网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并将电气化建设工程计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经常性沟通,注重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的全过程控制,建立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例会制度、报表制度、检查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通过建章立制,把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融入电网经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中,建立常态推进机制,形成相辅相成、立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供电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县、镇、村地区的安全用电管理。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和安全用电水平。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县、镇、村地区的供电服务,确保做到“三公开”(电价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保证电气化建设地区农户用好电。电气化县、镇、村工程中,农户电能表及以下部分工程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电部门负责施工,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表工程款的收取管理,坚决杜绝乱摊派、乱收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㈢资金保障。一是要出台相关政策。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研究出台相关扶持农电发展政策,解决城农网改造遗留问题和新建电网所需建设资金,逐步改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基础设施条件。二是要多方筹措资金。在用好农网低压维护管理费和各类投资者投资基础上,各地要依据实际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资金配套和优惠政策,具体资金配套数额和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配套工程总投资额不足部分;不能直接配套的可从上缴的工程税金、地税的诸种税金返还,以及旗县区财政城市附加费中逐年提取,直到提够工程配套资金为止;也可通过对新建变电站和供电服务网点的征地、赔偿等提供无偿划拨等方式解决。三是要立足内部挖潜。各级供电企业要大力推行预算和计划管理,立足内部挖潜,通过节约非生产性成本、开拓电力市场来提高效益,提高企业投融资能力。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优先安排好电网建设、设备技改与大修所需资金上。
㈣技术保障。各级供电部门要按照当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规划,本着“统筹安排、分批实施、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原则,完善修改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抓紧开展电气化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计划与电网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要根据地区负荷特点和用电需求,扎实做好前期工作,选择经济合理的电网供电方式,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要继续大力推进县调自动化、配网自动化、无人值班变电站、无功自动补偿等农网重点技术改造,大力推进生产信息管理系统、营销信息管理系统和95598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农电重点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农网科技应用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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