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为全市各旗县区。
㈡新农村电气化工程建设标准。
⒈电气化村建设标准。全村人均年纯收入3000元以上,居民户通电率100%,人均年生活用电量50千瓦时以上;配电网建设纳入该村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配电台区、接户线和用户配电装置安装规范、标准;配电台区低压线路供电半径符合标准;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达到国家标准;成立有村委会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小组;生活照明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实现同网同价;客户评价满意率98%以上,无用户欠费现象。
⒉电气化镇建设标准。全镇年人均GDP达到5000元以上,人均年生活用电量60千瓦时以上;电网规划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至少有1座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且实行双电源供电;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合格率80%以上;成立有镇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小组。
⒊电气化县建设标准。全县年人均GDP达到7000元以上,人均年用电量达到600千瓦时,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100千瓦时;电气化建设纳入县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60%达到N-1准则要求;县城60%的10千伏线路实现“手拉手”环网供电;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合格率达到80%;成立有县政府领导参加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县政府制订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连续2年未发生重大电网和重大设备事故。
㈢具体要求。各地区要坚持协调发展方针,遵循“安全可靠、标准统一、因地制宜、经济环保”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农网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注重节能降损,保障电网安全。要在深入分析农村负荷增长特点基础上,结合各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做好农村电力需求预测,制订翔实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实施计划,并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电气化建设工程。
六、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各旗县区政府要参照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协调小组,并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工程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积极帮助供电企业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拆迁、征地、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电业部门要在严格执行“五制”原则下,具体负责全市电气化工程的实施工作。要按照上级有关电气化建设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加强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计划、资金使用、物资采购、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一整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统一标准、严格要求、精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