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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加快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

  未开展新农合信息化网络建设的旗县要尽快落实经费,购买设备,开展基础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08年上半年,全市7个旗县区新农合必须实现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

  十、落实新农合工作经费及政务公开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要足额及时地落实合作医疗配套经费,同时要将市、旗(县、区)合管办和乡镇苏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8号)要求落实,市、旗(县、区)合管办管理经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对农牧民获得补偿及医疗救助等情况要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和时间等。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要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要尽快出台《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地要抓紧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审批和挂牌工作。已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要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结账报销。同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医疗成本,严禁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008年,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二、落实补助资金

  今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80元,农民缴费由人均10元提高到20元,筹资总额提高到人均100元。鉴于我市今年个人缴费工作已经完成,原则上不再增加个人缴费金额,个人还按10元的比例筹资,到2009年要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缴费标准。市、旗县区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地方补助资金, 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安排,保证资金在5月底前及时下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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