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筹资100元以上的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报销比例,但起付线、分段全市要统一。
住院补偿的有关规定:
㈠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农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及残疾人和百岁以上老人,凭旗(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证件和百岁以上老人的证明材料,住院补偿实行零起付线,同时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上调5个百分点核算。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及中小学生住院取消起付线。
㈡要适当降低蒙医中医治疗的起付线、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应用中、蒙药饮片、乙类中、蒙制剂及针灸、推拿、拨罐、“五疗”等治疗者补偿比例提高10%。
㈢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等特大额门诊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㈣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不予补偿。参合农牧民患同一种疾病,年度内多次在同一级别医院住院的,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应扣足上一级别医院的起付线。
㈤对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牧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牧民或学生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注册“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牧民进行补偿。
㈥参合农牧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药费用当中补偿。
㈦对于农牧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若无他方责任,可纳入相关补偿范围;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㈧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且没有享受住院补偿的农牧民可每两年免费进行一次体检,并为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账户的旗县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牧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㈨保底补偿比例不低于30%。
五、实行慢性病门诊补偿
各旗县区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可按每人每年3元提取,实行“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偿总额”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