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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金分配如下:

  ㈠设立家庭门诊帐户。具体办法如下:

  实行家庭门诊帐户的旗县区,帐户基金按每人每年5元以内提取,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家庭门诊帐户结余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建议农牧业人口在10万人以内的旗县不设立家庭门诊帐户,其它旗县区逐步向取消家庭帐户过渡。取消家庭账户的旗县区可以试行门诊统筹。

  ㈡住院统筹基金:不低于基金总额的85%,主要用于参合农牧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

  ㈢慢性病补助基金:按每人每年 3元提取,用于慢性病参合患者门诊治疗费补助。其他非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如:正常分娩、婚前医学检查、结核病治疗费等)。

  ⒋风险基金:按自治区内财社[2005]276号文件规定,2008年,风险基金按每年每个旗县区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3%比例提取,达到年平均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由市财政按照各旗县区计提的风险基金额,直接从市本级财政资助合作医疗资金中扣留,并存入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按旗县区分别计帐。风险基金由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四、规范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2008年,全市住院统筹补偿方案,实行统一分段和报销比例,进一步简化费用分段,适度提高报销补偿比例。继续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设立起付线、封顶线。

就诊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费用分段

(元)

报销比例(%)

封顶线(元)

一级

(苏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0

 

65

30000

二级

(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市蒙医院)

200

 

55

市内三级

300

300.01-5000.00

45

5000.00以上

50

市外三级

500

500.01-5000.00

30

5000.01-10000.00

35

10000.00以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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