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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提高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全市新农合地域覆盖率达到100%,覆盖全市所有苏木、镇、嘎查、村。以旗县区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0%以上,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住院实际补偿比达50%以上。

  二、规范补偿模式

  2008年,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继续执行以下两种模式:

  ㈠家庭门诊帐户+住院统筹+慢性病门诊+其他(风险金);

  ㈡住院统筹+慢性病门诊+其他(风险金);

  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在上述两种模式中可任选一种。

  三、提高筹资标准

  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内的牧区旗县每人每年补助增加5元),按照国家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旗县区财政可增加补助标准。由于农牧民个人筹资已结束,08年不再增加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2009年要增加到每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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