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马政办[2008]4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认真扎实地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19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各类紧急事件的信息,都属于必须报告的信息范围。具体包括:
(一)较大范围的停水、停电、停气、停运等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事件信息;
(二)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信息;
(三)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故等事故灾难信息;
(四)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五)群体性上访、堵路事件的信息,以及恐怖袭击、民族宗教、经济安全、涉外事件和重大的刑事、治安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六)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敏感信息;
(七)可能引发等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本市范围以外发生的,有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也属于应报告的信息范围。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所在县区政府报告,县区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