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2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计划项目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科技计划项目得2分;
被评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得6分,被评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0分。
(二)国际标准组织生产(15分)。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行业认证情况;
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类认证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分)。
上年度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上年度出口额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的得0分,每增长5%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得2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的,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每在境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6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3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5分。
第四章 激励政策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 被评为“马鞍山市出口名牌”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对获得“马鞍山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出口名牌”和“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 对获得“马鞍山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技改项目贴息及研发资金;优先推荐申请广交会、华交会等国内外展会展位;优先享受市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申报“马鞍山市出口名牌”的企业不得伪造材料、虚报数据,一经发现,取消“马鞍山市出口名牌”评选资格,并在2年内不再接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