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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推进出口名牌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市出口名牌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马鞍山市出口名牌”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和评审程序

  第四条 申报“马鞍山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住所在马鞍山市的企业;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为马鞍山市企业;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近3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第五条 申报“马鞍山市出口名牌”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马鞍山市出口名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税务部门出具);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所在县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出口名牌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市出口名牌建设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打分,根据得分情况,提出拟授予“马鞍山市出口名牌”的名单,报市出口名牌建设推进委员会评定。
  第七条 经市出口名牌建设推进委员会审定后,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入选名单。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出口名牌建设推进委员会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按下列评审指标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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