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鄂政办〔2007〕114号)、省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鄂档〔2007〕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重要意义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包括市和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各级政府信息的集中保管单位,保存着大量早期形成的完整的政府信息,并对新增的政府文档信息进行了集中收集和综合整理,具有集中查阅的有利条件。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各级国家档案馆提供公开信息的重要职能,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将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既是法规的规定,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不仅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加集中、规范、权威、系统、有效的政府信息服务,而且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宜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支持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以此为契机,按照《条例》的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通过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推动和促进各级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切实做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障工作
(一)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市和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在现行文件公开中心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室,通过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配备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设施、设备,加强档案网站建设和电子文件中心建设,把现场查阅与互联网查阅有机地结合起来,向社会各界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为实现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保障。
(二)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移送工作。从现在起,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将档案馆列入政府信息移送范围,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采用在线形式直接通过政务网及时向同级档案馆移送信息电子文本,其中规范性文件和《指南》、《目录》、《政报》等,还应移送纸质文本。要把移送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办理移送具体事宜,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确保政府信息齐全完整和及时移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级行政机关向国家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定期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之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向常态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