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市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有偿举报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项目实施村要挑选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项目监督员数名,经培训后,旁站监督工程质量,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 州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标牌,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等关键技术指标。
施工材料的选用,必须经交通技术部门检测认可后方能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必须到所在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在省、州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内;
2、项目的设计、试验资料等齐全;
3、路基必须验收合格;
4、按要求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向所在县市交通局申请验收,县市交通局验收合格后,编制简易的竣工文件,向州交通局申请验收;州交通局以县市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州交通局验收合格后,报省交通厅验收。验收以公里为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后,县市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料上报州交通局,由州交通局上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
对没有批准开工的项目、验收时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的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未设错车道和路肩未培起来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落实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通畅工程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州、县市、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下一年度扣减相应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