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认真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投资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自行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对公办学校和其他单位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要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者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及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由省管理;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实行省、市州共管,以市州为主;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含普高、职高、中专)的学历教育机构由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按属地原则,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依法规范对民办学校管理,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办学。要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坚决杜绝各种乱办班、乱招生、乱收费、乱打广告、乱发文凭的现象。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定期对民办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取得的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进行审计、检查,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将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州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目标,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明确专人分管、专人专抓,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两项”督导评估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