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鼓励国有资源优惠提供给民办学校发展。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州内企事业单位可将闲置的场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优惠提供给社会力量办学者用于办学。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自主向社会公开选聘教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如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教职工(含聘用人员和公办学校教师)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八、统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招生管理。州、县市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州、县市的招生计划。高中教育阶段 (含普高、职高、中专)的招生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学校所在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九、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依法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将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普通高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民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所在县市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其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有关减免和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纳入预算。已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民办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