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0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教育强州建设步伐,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三、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引导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国民教育的比重。到2010年,实现学前教育以民办为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适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在校生比重占30%以上。同时,在全州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形成特色,树立品牌,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四、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他用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回。民办学校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供给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五、切实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州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州财政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80万元,县市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