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在州卫生局)
州卫生局在对伤病员救治的同时,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药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向灾区提供的药品、 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四)通信联络(设在州电信局)
由州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临夏移动公司、临夏联通公司、临夏网通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五)交通运输(设在州交通局)
交通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公共客货交通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六)治安保卫(设在州公安局)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控地震谣言,平息民心,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救济安置(设在州民政局)
民政部门迅速评估灾后损失,收集、汇总灾情,及时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物资发放工作。利用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开阔地妥善安置灾民。
(八)宣传报道(设在州委宣传部)
宣传部门按照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九)次生灾害防御(设在州水电局)
水利部门、供水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泄水危害。州国土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评估损失;州经委、州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石油、天然气、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行业和设施采取应急措施。
(十)物资供应(设在州粮食局、州商务局)
州发改、商务、粮食部门及时储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组织饮用水、食品等灾区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确需调运库存物资用于救灾,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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