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震应急响应按地震灾害分级分为:I级、II级、Ⅲ级IV级。启动I级、II级、Ⅲ级和IV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其中启动I级II级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Ⅲ级响应,由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IV级响应,在州政府协调支持下,由所在县(市)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Ⅲ级或IV级响应时,州、县(市)政府可视灾区应急工作情况,调用本州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实施搜救或请求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
第七条 IV级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各县(市)政府,迅速启动各自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一小时内将灾情概况速报州地震局,州地震局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地震部门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调度预案,保证震情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向县(市)政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指挥部根据地震局提出的建议和震情信息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本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州地震局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调度预案,在半小时内向省地震局核实地震的“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迅速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州地震局迅速派工作人员赴震区进行宏观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快速估评和现场震害调查,汇总灾情,向州政府提出救灾方案,州政府视情况动员社会援助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第八条 Ⅲ级响应中等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部署本区域内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请示州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的非灾区进行援助。
(二)州地震局及时向州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通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三)州政府召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州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并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挥应急工作。
(四)根据灾情和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请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