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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二是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编制或修订信息公开目录,确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是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要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各地、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核批准后再对外公开。
  四是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等形式,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和活动安排,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由熟悉本地、本部门全局情况和全面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必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各地、各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不予提供信息的,要告知理由。
  六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制度。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依照《条例》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执行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地、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其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媒体的监督,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任务及配套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清理2005年以来的各类信息,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本地、本部门制作、生成或掌握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将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予以公开;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各单位可暂缓公开,在加强研究论证、查明法规依据的基础上,确定是否予以公开。
  二是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各地、各部门要以清理出的政府信息为依据,按照《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内容规范》(附件1)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样式范本》(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的编制或修订工作。本次组织编入目录内容的起止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之前的逐年前推加载,之后的按规定及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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