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合法开采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督促其按规程作业,实行正规化开采,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予以关闭;对《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照不全的矿山,要依法责令停产,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已经开采但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山(井)又私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2)严格执行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制度,对新申报、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申报手续,相关资料严格审查,对未进行“三同时”审查项目的非煤矿山企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2、危险化学品
各类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天然气、液氯、液氨、成品油、硅铁冶炼等)、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从业单位及在建项目单位要严格对照现行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全面自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自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安全投入、事故隐患整改和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生产工艺是否合理,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等。对未办理安全许可的在建、扩建、新建项目,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补办相关许可手续。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关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依法予以淘汰。公安部门要对全州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具购买证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道路交通
(1)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依据公路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快2008年度危险路段桥梁的排查、论证工作,特别是对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曾经发生或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路段,抓紧做好排查工作,尽快制定治理方案。
(2)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组织督促本辖区所有客运、货运、危货运输企业重点从安全生产管理、车辆安全性能检测、车辆动态监控和驾驶员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认真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治理。运管部门要针对运输行业的特点和近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主管部门和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的盲区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