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台政发〔2008〕49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有关“住有所居”的要求,加强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农村建房乱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18号)和市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的决定》(台市委〔2008〕13 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要从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住宅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把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市“服务‘两创’、增进感情”活动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以做好规划间的衔接、加快村民点规划选址、保障建房用地指标、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简化审批手续、加大宅基地调整、依法处理违章建筑等为重点,采取综合措施加以解决。三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协调,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政策措施。
二、加强规划引导。一是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修编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做好“两规”衔接。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三是要加快村民点规划选址和详规修编进度,保证已有规划村民点落地。四是要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建新拆旧、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原则,制定不同用地类型的用地限额。
三、改进建筑形式。一是要按照“优化布局、节约集约、功能配套、分类设计、特色实用、积极引导”的原则,精心组织设计,改进建筑模式,创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房建筑风貌。二是要创新通天式住宅建筑形式,优化布局和整体配套,打破“间”的固定尺寸,在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以内,按各地实际分类设计,丰富建筑户型,以满足不同区域的住户对建筑形式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三是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政策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限制农村村民单户独立式住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实行住宅小区化,鼓励实行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推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积极建设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
四、落实扶持政策。一是县(市、区)政府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要根据当地农民建房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土地指标用于农民建房用地,增加镇(乡)、村一级的调剂能力。土地指标的分配要与建房需求量、宅基地复垦、土地利用效率、违法用地查处力度挂钩,对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及村在指标上给予倾斜。加强对土地指标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用于农民住宅困难户建房。二是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要优先满足当地农民建房用地需要。国土资源部门要利用好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宅基地复垦所需的周转指标。三是要加强村庄整理,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加快“空心村”改造步伐,加大宅基地整理力度,整治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后增加的农用地属村集体所有。对通过村庄整理实现行政村撤并、自然村缩减的村,对农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都要给予奖励或补助。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改革。四是农民以“立改套”形式建造住宅的,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可留给所在村发展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