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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意见

  (二)落实村庄整治建设的用地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和村庄整理,适当提高宅基地、村庄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的奖励资金标准和村庄整理新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等政策,各地要予以落实。强化规划引导和政策激励,探索通过村庄整理、拆旧建新、土地复垦等途径,推动自然村落整合与农户集中居住,提高土地和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各地要确保当年可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 10%以上用于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项目。探索建立宅基地换社保机制,对自愿放弃原有全部宅基地使用权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由各县、市、区财政从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复垦指标有偿使用费及开发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其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实施办法及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三)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村庄整治建设。深入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新农村”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村庄整治建设,落实捐赠新农村建设资金可按规定比例税前抵扣的政策。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增加对村庄整治项目的投入,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办法,鼓励农户多投工投劳参加新农村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对村庄整治建设的服务。做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工作的规划衔接和资金整合。各级建设、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编制、道路建设、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庄绿化、河道清理、卫生改厕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各级各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规费收取标准、优化服务质量,凡涉及“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建设收费的项目,原则上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改善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对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村庄整治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作为村庄整治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更多精力放在这项工作上,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村级组织在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中的作用。各级村庄整治建设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指导,强化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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