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建设公益性公墓。
第五条 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对乡镇辖区内已建有公益性公墓的,一律不再批建新的公墓。未建公益性公墓的乡镇,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3333平方米以内。所建公墓涉及耕地和林地的,需经市农业和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要本着政府投资、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资建设。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活动,其价格由市物价、民政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