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其他类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
奖励标准为: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3‰奖励,其他类项目按建成一年内上缴地方形成可用财力的10%奖励。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对照上述要求,予以兑现奖励。
第四条 资金计算。项目资金确认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资项目,其投资额以注册资金计算;
(二)合资、合作项目,其投资额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外方所占部分的资金额计算。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在按规定认定后,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计算;
(三)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境外投资者以其并购对价支付金额计算,境内投资者现金直接投入部分全额计算,承债式收购按经营性资产的50%计算。
(四)对于外来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或其固定资产投入大于注册资金的,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其实际投入计算。
(五)投资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计算项目所在地的奖励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招商引资目标奖、项目奖和中介人引荐奖的申报及确认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
申报程序:由各单位自行申报,市财政、发改、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决定奖励。
申报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引荐项目登记表;
(二)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或外来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来铜投资注册法人的营业执照;
(四)外来投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引资确认证明;
(五)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具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入的评估报告(内资项目);
(七)中介人引荐奖应提供其项目在我市的纳税证明;
(八)市监察部门对优质服务奖出具的年度考评结果证明。
优质服务奖和中介人引荐奖由牵头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奖励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