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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建立培育和引进航运人才机制

  (一)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优惠待遇,大力培养、引进航运人才。对航海驾驶和航海轮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从事航海驾驶、航海轮机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丙类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或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证书的高级职务船员,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际在海上服务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培养补贴3000元。对在职船员通过培训,取得丙类及以上高级职务资格证书或高一级职务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晋升职务补贴2000元。

  (二)航运企业招聘本市转产转业渔民担任高级船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政府每人每年给予企业1000元的补助。

  (三)加强航运及海员文化建设,充分利用舟山海员(船员)协会和舟山海员网功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航运及海员人才建设的良好氛围。

  八、形成扶持航运企业发展的合力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劳社保、教育、交通、海事、港务(航管)、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航运业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航运业发展工作决策及重大事项协调。

  (二)交通、海事、港务(航管)、人劳社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航运企业办事办证、审核审批提供各种便利措施,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海事、金融、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引导激励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对安全诚信的航运企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全市各航运协会、船东协会、船员协会要积极开展工作,为企业、船员提供行业维权、行业自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业务交流等服务,不断增强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规范市场秩序、协调行业总体利益、提高我市航运业整体竞争力的功能。

  (四)开展航运业评优评强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评选,鼓励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九、抓好工作落实

  (一)以本意见为准,统一全市扶持航运业优惠政策。市内各级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二)按照本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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